民间借贷法庭上自认无效
发布时间:2021-01-07 20: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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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网讯 林某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关某,离婚后,林某与谢某同居,并生下非婚生子女刘某。林某去世后,谢某之母杨女士将林某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刘某与关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林某生前所欠的60万元债务。
因刘某年幼,其母亲谢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认可该笔债务并表示愿意偿还,关某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关某与刘某共同返还本金15万元及利息45万元,关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补充查明,杨女士与刘某的法定代理人谢某系母女关系,刘某与关某分别继承林某30万元存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杨女士系刘某的外祖母,双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鉴于本案诉讼发生在刘某与关某继承林某遗产的过程中,杨女士应就借条上林某签字的真实性以及出借相应款项的事实予以举证证明。其次,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未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具体到本案,关某并未承认刘某自认的事实,其不应该基于刘某的自认而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综上,由于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杨女士与林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应判决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