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庭判决归还
发布时间:2021-01-07 16: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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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网讯 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原来,2009年8月23日,刘辉(化名)向赵亮(化名)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1分5厘,并出具一份欠条。
此欠款经赵亮多次追要未还,为此起诉到西平县人民法院,要求刘辉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4.5万元(每年年利息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辉于2009年8月23日向赵亮出具10万元欠条,欠条上未有约定利率。赵亮称其与刘辉口头约定年利率1分5厘,刘辉对欠条的利率部分不予认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利息,该10万元借款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法院判决刘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赵亮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8月23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利率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